信息搜索
理论探讨 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审判业务 > 理论探讨 >

浅谈司法鉴定工作

时间:2016-12-02 访问人数: 次
    鉴定意见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司法鉴定工作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却存在着管理不规范、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收费混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作用的发挥,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及案件的审判效率。结合自己在委托鉴定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提出浅显的看法。  
    一、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无统一规定,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涉及房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等鉴定时,鉴定收费较高,出现一些收费混乱的情况。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评估等案件中,鉴定收费上万元至数十万元,但鉴定机构为此付出的工作却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例如,在法院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件涉及到笔迹鉴定,我室将案件带到上海相关鉴定机构咨询,鉴定机构说明这案件鉴定费用相当高,大概要七万左右。我们认为案件鉴定费太高,要询问申请人意见。后来我室咨询其他相关鉴定机构,了解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用要便宜很多。  
    二、评估机构评估时限不统一。不同的评估机构对于同类的评估事项所用的时间长短不一,评估时间的快慢主要掌握在评估机构手中,部分案件评估机构无故拖延办理,人民法院只能不断的催促其办理,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损害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对于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应当根据鉴定的难易程度、所涉标的物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制定由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统一鉴定费收费标准,遏制鉴定行业乱收费的现象。特别是涉及房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等鉴定时,更要细化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中介机构鉴定活动的监督。鉴定机构属于中介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更好地让司法鉴定机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审判活动公平、公正,应该对鉴定机构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对在鉴定工作中作出较大成绩的应该给予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院委托以及无故拖延鉴定等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罚。规范司法鉴定期限。建议参考人民法院的办案时限,针对各类鉴定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鉴定的时限,规范司法鉴定办理时限,有效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同时要增强人民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鉴定行业管理机构的沟通和交流,将在司法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从源头上完善相关的鉴定制度,增强司法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与权威性,从而促进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技术室)
 
 
  • 最高人民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大观区人民法院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主办单位:安徽省38365365备用网址  技术支持:炫乐科技
    邮编:246300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电话:0556-8921353;0556-8931569
    民意沟通信箱:ahqsfy@163.com
    皖ICP备130070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