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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赡养义务人并非必须共同诉讼当事人

时间:2015-09-14 访问人数: 次
    最近黄柏法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杨某早年丧夫,独自一人将三个幼子储A、储B、储C抚养成人。现杨某因年老体弱,按当地习俗,其饮食起居由三个儿子轮流照应。但后因家庭纠纷兄弟之间产生矛盾,次子储B对杨某不尽赡养义务。杨某以要求储给付赡养费为由,将次子储B作为被告告到法院。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赡养协议,双方握手言和。根据以往的做法,法院应追加储A、储C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首先确定适格的主体,《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是不是把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在诉讼中都列为被告呢?本人认为,如果原告只起诉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不需要追加其他已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共同被告,其理由如下: 
    一、对已履行赡养义务人起诉无诉讼实质意义。作为原告,无非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把诉讼作为寻求保护的一种措施。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爷爷奶奶等可以作为原告,与之对应的,有能力赡养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应该为被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子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都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作为已经履行了义务的一方,并没有侵害被赡养人的权益,被赡养人将其列为被告起诉,无诉讼事实和理由。本案中的储A、储C、都主动履行了赡养义务,在法律上他们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义务,还要让杨某把他们作为被告起诉,杨某没有诉讼请求向法院陈述,没有了诉讼请求的诉讼没有实质意义。
    二、不把已履行赡养义务人追加为被告,并不影响被赡养人行使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国家对法律的威严作出的最有力的保障。所以,不会因为被赡养人进行选择性的告诉,而影响被赡养权益的实现。
    三、对已履行赡养义务人起诉有可能损害被赡养人的权益。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养老人是一个不光彩事情,大多数人是不愿意自己和亲人对簿公堂。同样的,作为被赡养人要把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推上被告席,从心里上也不情愿。有时为了照顾部分子女的感受,可能就放弃了其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的话,也就变相损害了被赡养人的权益。
    四、对已履行赡养义务人不起诉,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个家庭中,如果不分黑白,把所有的子女都列为被告,那么对于子女来说,履不履行义务,履行的程度如何都将是一样的结果,已履行赡养义务人的心里不平衡,对家庭的和谐团结带来反作用。赋予被赡养人选择被告的权利,实际上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一定的肯定,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促进孝顺的子女更加孝顺,不孝的子女也能反思自己的行为,从而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给周围的邻居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黄柏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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