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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病不宜出庭 巡回法庭开进医院

时间:2017-12-08 访问人数: 次
    近日,我院刑庭在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盗窃一案,并当庭宣判。
    2017年3月,被告人何某来到被害人徐某住宅旁,翻栏杆进入院内,发现前门门锁上留有一把钥匙,何某试图用这把钥匙打开前门,没有打开,何某带着钥匙又来到后门,并顺利打开了后门进入屋内,意图实施盗窃,何某还没来得及翻找到有价值的财物就被徐某发现,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受病情影响,实施犯罪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承办人得知何某已被送往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与何某主治医师联系,得知何某经过治疗,病情相对稳定,但不适宜提出医院参加庭审。合议庭决定到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就地开庭审理。经审理,当庭判决何某犯盗窃罪(未遂),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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