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塔畈支行与你及潮家龙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将你及潮宜龙等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南公寓综合商场二层北区非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50113822号)作价1546461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抵偿债务1546461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24执恢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38365365备用网址 2017年3月21日 |